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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等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新日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易恩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合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乐达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1.未按规定披露一致行动关系

上海杉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融实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新日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明新日异)、上海易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恩实业)、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合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庆佳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佳合贸易)、南通乐达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南通宇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南通乐达)自查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其中杉融实业、明新日异2016年至2020年为上市公司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云信)前十大股东,易恩实业2017年至2019年为华创云信前十大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但未按规定告知华创云信一致行动关系,导致华创云信2016年至2020年相关定期报告均未按规定披露杉融实业、易恩实业、明新日异等主体间一致行动关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未按规定披露权益变动并暂停交易

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杉融实业、明新日异、易恩实业、佳合贸易、南通乐达陆续减持华创云信股份,相关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持续下降,其中明新日异、佳合贸易、南通乐达等存在减持比例达到1%时未披露,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披露且未暂停交易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3.未按规定披露股权冻结信息

2024年7月至11月,杉融实业所持股权累计被冻结、轮候冻结数量占华创云信总股本的5.33%,杉融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佳合贸易所持股权累计被冻结、轮候冻结数量占华创云信总股本的6.01%,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杉融实业、佳合贸易未充分关注诉讼案件进展及股权冻结情况,未按规定告知华创云信股权冻结信息,导致华创云信未及时披露杉融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5%以上股权被冻结的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高度关注诉讼进展、持股变动情况等重要事项,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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