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黄丽琼、魏云锋、李晓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黄丽琼、魏云锋、李晓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动力)2016-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核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到航天动力未制定收入占比较高的贸易业务相关内控制度和控制流程,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是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航天动力贸易业务关键控制点“客户开发与信用管理”进行测试;未关注到贸易业务入库单、出库单无连续编号或无编号以及业务办理、商品保管、检验和批准均为工程研发中心人员的异常情况;未关注到部分单据未经恰当审批的控制偏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年修订)第八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是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航天动力部分大额贸易业务销售收入对应的到货交接单或物流单据;对供应商和客户存在关联关系、以销定采模式下部分采购和销售商品的品名数量无法匹配以及访谈中知悉的异常定价方式保持职业怀疑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不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该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控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5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