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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顾成、赵艳: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公司2025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涉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科目。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报告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顾成、财务总监赵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顾成、赵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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