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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范丽娜、韩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范丽娜、韩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738 号

关于对范丽娜、韩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范丽娜,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北

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韩智,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沪〔2026〕10 号至 14 号)查明的事实,范丽娜、韩

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铭智能)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收购北京聚利科技

— 1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技)100%股权并于 2019 年 10 月纳入

合并报表范围。

聚利科技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等产品销售中存在第三

方居间、代理等服务。聚利科技将前述服务所产生的部分费用确

认为研发费用,但该类服务主要内容是进行销售推广、商务沟通、

协助聚利科技获得销售订单等,应分类为销售费用;同时,聚利

科技还存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销售费用的情形。上述问

题导致华铭智能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

算,华铭智能 2020 年虚增利润总额 2,531.54 万元,占当期报告

记载利润总额的 18.76%;2021 年虚减利润总额 3,570.37 万元,

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 16.90%。对于前述事项,本所已于

2024 年 4 月对华铭智能和部分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深证上

〔2024〕244 号)。

范丽娜作为华铭智能时任董事,同时自 2018 年 5 月至 2021

年 4 月担任聚利科技财务总监,未能审慎核实聚利科技相关费用

的业务性质与会计科目类别是否匹配,也未能关注到相关费用未

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在签署确认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

告中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韩智作为聚利科技时任总经理,疏于对聚利科技销售业务中

居间、代理服务的管理,导致相关费用未能按照业务性质进行确

— 2 —

认以及未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其行为与华铭智能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

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北京

聚利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范丽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韩智给予通报批评

的处分。

对于范丽娜、韩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5 月 29 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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