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晓艳、宋伟、王日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晓艳、宋伟、王日棣:
经查,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玉龙)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周晓燕、一致行动人股东周靖与新疆宜信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签订了《<关于大连鑫玉龙海洋珍品有限公司的增资认缴合同>之补充协议》《<关于大连鑫玉龙海洋珍品有限公司的增资认缴合同>之补充协议(一)》,内容涉及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等特殊投资条款。公司未在相关信披文件中完整披露前述特殊投资条款相关内容。
鑫玉龙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时任董事长周晓艳、时任总经理宋伟、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日棣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鑫玉龙及周晓艳、宋伟、王日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鑫玉龙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6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