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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75 号

────────────────────────

关于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联翔,

A股证券代码:603272;

卜晓华,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

理;

周红芳,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

唐庆芬,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6 年 4 月 20 日,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5 年年度业绩预亏及致歉公告》

显示,预计 2025 年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630 万元到-1,130 万元,

预计 2025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净利润)-1,550 万元到-1,08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1,800 万

元到-1,500 万元。预计 2025 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3,000 万元到

16,900 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

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为 12,000 万

元到 15,800 万元,低于 3 亿元。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为 2026 年

一季度主营业务完成情况不及预期、部分贸易业务收款进度不及

预期等。公司股票可能在 2025 年年报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

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2025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5

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1,209.04 万元,净利润为-1,144.88 万元,

扣非后净利润为-1,643.80 万元,实现营业收入 14,161.05 万元,

扣除后营业收入 12,743.77 万元。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的利润

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非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 2025 年度净

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应当在 2025 年会

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及时向市场揭示公司股票

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

预告,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上市地位的判断。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5 条、第 2.1.7 条、第

5.1.1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卜晓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

周红芳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唐庆芬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导致公司业绩变化的部分事项涉及事后发生的影响业

绩预告准确性的客观情形,对相关情况酌情予以考虑。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

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3-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卜

晓华,时任财务总监周红芳,时任董事会秘书唐庆芬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4-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5 月 22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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