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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许洋、杨宁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许洋、杨宁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许洋、杨宁:

经查,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一是部分客户验收报告日期签署不完整,导致个别对外报送的材料不准确。二是个别项目验收报告表述存在差错。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五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董德熙作为公司董事长及公司总经理,许洋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杨宁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对上述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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