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26年5月11日,你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美湖股份”发布标题为“美湖股份签署具身智能订单合同”的文章,但合同标的物实际为机器狗相关部件。你公司未考虑到市场上普遍将“具身智能”与“人形机器人”的概念进行混淆情形,未准确披露合同标的物为机器狗相关部件;该文章描述的“合同金额人民币94,318.20万元”实际为该框架合同测算的最高订单额,系估算而来,且未提示相关风险,该公众号文章内容存在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现要求你公司董事长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和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健全内部相关制度,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