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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657 号

关于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凤凰南

路 56 之三 404 室;

陆宏达,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26〕71 号)查明的事实,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智度股份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

— 1 —

溯调整的公告》

,对 2020 年出售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补充披露,

并对交易中涉及的股权回购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司 2020

年出售子公司的公告披露不完整、2020 年至 2023 年年报对相关

股权回购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准确,导致 2020 年至 2023 年年报数

据披露不准确。该事项下,2023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公司控

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智度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 5106 万元,公司未如实进行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3 条第一款、第 10.2.4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一款,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4.1.3 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陆宏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

第 4.3.5 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对公司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以及《股票上市规

— 2 —

则(2024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

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陆宏达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对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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