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 75 号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宏达、赵立仁、陈志峰、刘韡、兰佳、张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71 号)查明的事实,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度股份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完整披露控制权结构 智度股份间接控股股东为北京智度德正投资有限公司,其股东赵立仁与陆宏达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智度股份于 2019 年 4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无实际控制人提示性公告》及相关定期报告等披露文件未准确、完整披露股权结构,迟至 2025 年 4 月 29日才在《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 1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陆宏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赵立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一是 2019 年 12 月,公司子公司广州市智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间接向公司关联方西藏智恒实业有限公司出借资金 4500 万元。有关资金及利息在 2020 至 2024 年间陆续归还。二是公司 2020年至 2023 年通过供应商累计向关联方转账 4909 万元,截至 2025年 4 月,相关款项已退还。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中第一个事项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4 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陆宏达、时任副董事长兰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的第一个事项负有重要责任。 你公司上述行为中第二个事项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6.3.6 条的规定。 你公司财务总监刘韡、时任董事长陆宏达、时任总经理陈志峰、时任监事会主席兼人力总监张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1.4 条、第 2.1.1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的第二个事项负有重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6 年 5 月 22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