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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陆宏达、何伟成、肖庆、王婕的监管函

(原标题:关于对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陆宏达、何伟成、肖庆、王婕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陆宏达、何伟

成、肖庆、王婕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 76 号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陆宏达、何伟成、肖庆、王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国光电器

股份有限公司、陆宏达、何伟成、肖庆、王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6〕70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国光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电器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大额投资收益

国光电器的合营企业广州锂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丧失了对宜宾锂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国光

电器因此产生大额投资收益,但公司迟至 2023 年 10 月 28 日才

在三季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及预估影响金额。

二、未完整披露公司控制权结构

国光电器 2020 年 7 月公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暨股票

1

复牌的提示性公告》(编号 2020-55)披露,“陆宏达、赵立仁

所持智度德正股权比例为 22.5%”“智度德正股东之间不存在任

何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一致行

动安排,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控制智度德正的

情形,亦不存在将所持有智度德正的股权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其他安排交由他人控制的情形”。经查,赵立仁与陆宏达签署股

权代持协议,国光电器未真实、完整、准确披露最终控制层面的

股权结构。

三、未如实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及代持情况

一是员工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不实。经查,国光电器第二期员

工持股计划部分员工认购资金来源于公司关联方广州市智度互

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9 日披

露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是未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存在的代持情况。经查,公司个别高管

委托其他员工代为持有国光电器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及董监高员工

持股计划未如实披露有关代持情况,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四、账外收付资金、核算收入费用

经查,国光电器近年来存在通过食堂账号和员工个人银行账

户在账外收付公司资金、核算收入费用的情况,导致相关期间多

计或少计公司利润,其中 2020 年至 2023 年的影响净利润的金额

分别为 374 万元、-122 万元、-128 万元和-42 万元。

2

五、未及时披露关联方交易

公司 2020 年至 2023 年通过账外账和供应商累计向关联方转

账 3091 万元,截至 2025 年 4 月末,有关款项已全部退回。公司

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六、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21 年以来公司持续向参股公司广州国光智能电子产业园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产业园)提供财务资助,国光产业园其

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资金。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6.3.6 条、第 7.7.9 条,《股票

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1.4 条、第 6.3.12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陆宏达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

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的第一个事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公司时任总裁何伟成、时任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肖庆、董

3

事会秘书王婕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

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的规定,对公司相关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其中何伟成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四项、第五

项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肖庆对公司上述第四项、第五项的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王婕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的第二

个事项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本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

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

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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