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79 号关于对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美湖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3319; 许仲秋,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湘证监决[2026]19 号)查明的事实,2026 年 5 月 11 日,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湖股份或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美湖股份”发布标题为“美湖股份签署具身智能合同订单合同”的文章,但合同标的物实际为机器狗相关部件。公司未考虑到市场普遍将“具身智能”与“人形机器人”的概念进行混淆的情形,未准确披露合同标的物为机器狗相关部件;该文章描述的“合同金额人民币 94,318.20 万元”实际为该框架合同测算的最高订单额,系 1估算而来,且未提示相关风险,该公众号文章内容存在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的情形。经监管督促,公司于 5 月 12日、5 月 20 日披露相关公告提示合同销售额具有不确定性,合同涉及产品为机器狗相关部件,不属于人形机器人产品等风险。 当前,“具身智能”属于市场较为关注的热点概念,为投资者高度关注。公司发布相关信息,应当审慎、准确、客观,并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涉及“具身智能”订单信息,但未披露合同标的是机器狗相关部件,也未充分提示合同金额实际为该框架合同测算的最高订单额,销售额系估算而来、具有不确定性等风险,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直至监管督促后才发布公告予以说明,相关信息发布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综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7.1.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许仲秋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第 7.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2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南美湖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许仲秋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