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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77 号

关于对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

的决定

当事人: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密尔克卫,A 股证券代码:603713;

陈银河,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

事长兼总经理;

缪蕾敏,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密

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银河、缪蕾敏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42 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2020 年 12 月,公司作为丙方在子公司宁波慎泽化工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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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施工项目的《工程项目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合同》中

约定,为项目承包方乙方的所有条款经济责任提供担保。前述对

也未在公司 2020

外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

第 2.1 条、第 2.3 条、第 9.11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2.1 条、第 2.3 条、第 6.4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

人方面,根据《警示函》的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银

河、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缪蕾敏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

第 2.2 条、第 3.1.4 条、3.2.2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

》第 2.2 条、3.1.4 条、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

修订)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第 17.1 条、

月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6.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

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陈银河、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缪蕾敏予以监管

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2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

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

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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