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69 号

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广汇物流,A 股证

券代码:600603;

郭 舰,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 栋,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2024 年 7 月 16 日,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显示,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

少注册资本,回购金额为不低于 20,000 万元且不超过 40,000 万

元,回购实施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2025 年 7 月 3 日,公司披露《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

案的公告》显示,将原股份回购方案实施期限延长 9 个月,延期

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上述方案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6 年 5 月 6 日,公司披露

1

《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显示,截至公司股

份回购到期日,公司实际回购金额 1.0048 亿元,未达到本次回

购方案的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都将

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对此形成相应预期。公司

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延期后仍未完成,且实际

回购金额与承诺回购金额下限差距较大,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公司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五条、第三

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郭舰、刘栋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实施及相关信息

披露,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六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郭舰、刘栋予以监管

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2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

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

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3

APP下载
广告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广汇物流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