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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675 号

关于对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 20 号楼

(秀月街

128 号)A307-24-0194 室;

马黎阳,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柴永福,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陈 明,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 1 —

京蓝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靶材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4 日披露《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

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以下简称《更名公告》)称,

拟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铟靶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基于

铟资源优势、以及过去两年来对高密度 ITO 靶材业务所进行的多

项准备,开始正式进军高密度 ITO 靶材业务,使公司的战略优势

与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延伸到作为多个行业关键材料的高密度

ITO 靶材领域。《更名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明显偏离市场行

情,自 1 月 24 日至 3 月 8 日期间价格涨幅为 140.46%,多次触及

股价异常波动,并触及严重异常波动。

经监管督促,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9 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

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公告》,说明公司靶材业务目前仍处于所收

购产线的检修复产阶段,尚未正式启动生产,亦未产生相关营业

收入及利润;即使公司生产出 ITO 靶材产品,也需要经过市场较

长时间验证,市场开拓、订单获取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公司在《更名公告》中未能准确披露靶材业务目前所处阶段、

生产及销售情况,

也未就业务发展存在的不确定性充分提示风险。

公司在 2026 年 1 月至 2 月披露的多次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

公告》中也未说明,直至监管督促后才发布公告予以说明,相关

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二、未及时核实并澄清相关市场传闻

— 2 —

自 2026 年 2 月 27 日起,市场出现关于公司的“若鑫联科技

注入完成,公司铟年产能将从 200 吨提升至 600-700 吨,占全球

再生铟 60%以上,形成全球铟资源垄断地位”等传闻。

公司未及时核实并澄清相关市场传闻,经监管督促,公司才

在 2026 年 3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公

告》中,说明鑫联科技 2024 年、2025 年铟产量分别为 47 吨、5

吨,市场中关于“鑫联科技注入后公司形成全球铟资源垄断、铟

产能占全球再生铟 60%以上”等部分传闻并无实际依据,与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及资产注入的客观预期并不相符,以公司所掌握的

信息判断存在显著夸大成分。

ST 京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

》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7.1.6 条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马黎阳、总裁柴永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4.2 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

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

— 3 —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黎阳、总

裁柴永福、董事会秘书陈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 ST 京蓝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5 月 13 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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