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675 号 关于对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 20 号楼 (秀月街128 号)A307-24-0194 室; 马黎阳,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柴永福,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陈 明,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 1 —京蓝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靶材业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4 日披露《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以下简称《更名公告》)称,拟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铟靶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基于铟资源优势、以及过去两年来对高密度 ITO 靶材业务所进行的多项准备,开始正式进军高密度 ITO 靶材业务,使公司的战略优势与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延伸到作为多个行业关键材料的高密度ITO 靶材领域。《更名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明显偏离市场行情,自 1 月 24 日至 3 月 8 日期间价格涨幅为 140.46%,多次触及股价异常波动,并触及严重异常波动。 经监管督促,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9 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公告》,说明公司靶材业务目前仍处于所收购产线的检修复产阶段,尚未正式启动生产,亦未产生相关营业收入及利润;即使公司生产出 ITO 靶材产品,也需要经过市场较长时间验证,市场开拓、订单获取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公司在《更名公告》中未能准确披露靶材业务目前所处阶段、生产及销售情况, 也未就业务发展存在的不确定性充分提示风险。公司在 2026 年 1 月至 2 月披露的多次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中也未说明,直至监管督促后才发布公告予以说明,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 二、未及时核实并澄清相关市场传闻— 2 — 自 2026 年 2 月 27 日起,市场出现关于公司的“若鑫联科技注入完成,公司铟年产能将从 200 吨提升至 600-700 吨,占全球再生铟 60%以上,形成全球铟资源垄断地位”等传闻。 公司未及时核实并澄清相关市场传闻,经监管督促,公司才在 2026 年 3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公告》中,说明鑫联科技 2024 年、2025 年铟产量分别为 47 吨、5吨,市场中关于“鑫联科技注入后公司形成全球铟资源垄断、铟产能占全球再生铟 60%以上”等部分传闻并无实际依据,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资产注入的客观预期并不相符,以公司所掌握的信息判断存在显著夸大成分。 ST 京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7.1.6 条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马黎阳、总裁柴永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4.2 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 — 3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黎阳、总裁柴永福、董事会秘书陈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 ST 京蓝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5 月 13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