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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融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63号

(原标题:关于对深圳融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6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63号

关于对深圳融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融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浦乐)持股5%以上股东厦门融昱佳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一致行动人,于2026年4月9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多浦乐股份16.43万股,占总股本的0.27%,减持金额1,008.33万元,在减持之前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4月14至17日,你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购回多浦乐股份16.43万股,无价差。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同时,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15个交易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4月30日

抄送:证监会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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