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9号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对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管理薄弱,未能切实防范从业人员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等规定。依照《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