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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3年5月,辖区上市公司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斯林)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与你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10.68亿元交易价格转让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根据协议,2025年6月30日前,你公司应支付派斯林1.82亿元股权转让款。2025年6月27日,你公司向派斯林出具《关于延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函》,承诺将不晚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上述款项。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你公司实际支付0.1亿元股权转让款,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同时,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吉林证监局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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