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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8号

(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18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为个别公司债券评级项目提供服务过程

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项目组未按规定对评级对象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

进行考察。二是未对评级对象有关业务数据、货币资金与债

务规模等情况进行审慎分析,未采取有效方式核查其合理性。

三是未对获取的评级对象相关客户及供应商、银行账单等资

料进行审慎分析。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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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令第 50 号)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证

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50 号)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

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

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

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

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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