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18 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为个别公司债券评级项目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项目组未按规定对评级对象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考察。二是未对评级对象有关业务数据、货币资金与债务规模等情况进行审慎分析,未采取有效方式核查其合理性。三是未对获取的评级对象相关客户及供应商、银行账单等资料进行审慎分析。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1 —(证监会令第 50 号)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50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4 月 29 日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