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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烨东、朱烨华、王姣杰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烨东、朱烨华、王姣杰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烨东、朱烨华、王姣杰: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收入核算不规范。公司对部分应采用净额法核算收入的项目采用总额法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2024年年报多计收入87,892,411.72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53%。

二是其他会计核算不规范。公司存在预付账款核算不准确且减值计提不充分、政府补助核算不准确、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核算不准确等问题,导致公司2023年年报、2024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分别多计利润总额347.30万元、564.19万元。

三是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不规范。公司存在制度更新不及时、股东会及董事会等运作不规范、独立董事履职记录不全面、内控管理不足等问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四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朱烨东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烨华作为公司财务总监、王姣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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