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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罗志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罗志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审纪〔2026〕8 号

关于对罗志明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罗志明,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1 年 12 月 28 日,本所受理了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汇成真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申请。经查明,罗志明作为汇成真空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2020 年 10 月,罗志明与严某签订《股份代持协议》

,约定将

罗志明持有的汇成真空 75 万股股份转让给严某,

并由罗志明代严

某持有,直至 2026 年 1 月前述《股份代持协议》被仲裁认定无效。

汇成真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罗志明未将

前述情况告知汇成真空及相关中介机构,导致汇成真空招股说明

书等申报文件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罗志明作为汇成真空的实际控制人,未能诚实守信,保证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本所《股

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审核规则》

)第二十六条的规

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志明给予通

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对于罗志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罗志明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

规定,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所必须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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