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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孙瑞良、张依君的监管函

(原标题:关于对孙瑞良、张依君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孙瑞良、张依君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 63 号

孙瑞良、张依君:

你们作为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股份”)

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2020 年 9 月 11 日与梧州市东

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时,承诺华

瑞股份当时现有业务(以下简称“现有业务”)2021 年至 2023

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500 万元、3000 万元、4500 万元,

合计不低于 10000 万元,若华瑞股份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

度净利润未达到承诺业绩,你们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华瑞股份进行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为“现

有业务”当年承诺净利润与当年实现净利润的差额。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

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2023 年华瑞股份“现有业

务”最终实现净利润 1361.15 万元,未能完成 2023 年度承

诺业绩。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你们需要向华瑞股份

补偿现金 3138.85 万元。2026 年 3 月 17 日,华瑞股份披露

1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及收到仲裁结果的公告》,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孙瑞良、张依君向华瑞股份支

付补偿款 1883.31 万元。截至目前,《裁决书》所载明的履

行日期已届满,你们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8.6.1 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你

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

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业绩承诺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严格履行业绩补偿承

诺。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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