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58 号关于对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王永军,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金钟、蔡永刚、王永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9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 2022 年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 2023年和 2024 年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为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开展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但后续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实际为经销商担保的情况。 二是公司 2022 年至 2025 年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中,部分事项遗漏披露,部分事项的披露金额与法律文书载明的涉案金额 1不一致,并数次发生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的情形,构成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 三是 2023 年、2024 年公司实施利润分配,2025 年 5 月和 6月分别发生重大仲裁和诉讼,公司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2.1.7条、第 2.3.4 条、第 7.4.1 条、第 7.4.2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违规事项及其他违规事项,本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永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永军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2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