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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61 号

────────────────────────

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金铉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朱文龙,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

理;

包 笠,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肖自然,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1-

董事会秘书;

曹 放,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任希宁,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至谋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能海,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 北,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业务总监。

一、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

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

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

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2020 年,公司披露无偿受让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0%

股权,交易金额 63,973,167.75 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42.30%,

公司将前述事项记入营业外收入。该事项实质为公司关联人李某

对公司的无偿赠与,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该信息,

也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在前述事

项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外收入 63,973,167.75 元,虚减资本

公积 63,973,167.75 元,虚增利润总额 63,973,167.75 元,占当期

披露利润总额的 4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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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笠,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任公司董事,参与前述无偿

赠与事项,在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二)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至 2023 年,公司子公司北京中广阳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广阳)通过虚构服务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

利润。2022 年,公司子公司北京博铭锐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博铭锐创)、北京汉诺睿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

诺睿雅)通过虚构营销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在前述事项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 年

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3,712,098.4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

的 16.29%,虚增利润总额 4,529,090.0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绝对值的 5.07%;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51,418,026.8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49.44%,虚增利润总额 11,992,778.7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3.49%;2023 年年度报告虚

增营业收入 164,224,867.76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40.64%,

虚增利润总额 17,837,345.39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7.61%。

金铉玉,2020 年 4 月起任公司财务总监,根据李某安排参

与案涉行为,在 2021 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朱文龙,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

-3-

年 12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公司副董事长,分管北京中广阳并参与

案涉行为,在 2021 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肖自然,2020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7 月至 2023 年 8 月任公司总经理,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9 月任公司董事长,任职期间未有效管理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

未勤勉尽责,在 2021 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曹放,2020 年 12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公司董事长,任职期

未勤勉尽责,在 2021 至 2022

间未审慎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任希宁,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公司子公司北京至

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根据李某的安排,参与北京中广阳

案涉行为,直接导致公司 2022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王能海,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8 月任公司总经理,任职期

间未有效管理公司,未勤勉尽责。王能海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上

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北,2018 年起任公司业务总监,根据李某的安排参与博

铭锐创、汉诺睿雅案涉行为,直接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虚

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4-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且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

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款,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6.3.1 条、第 6.3.7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

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 2025 年 12 月针对

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5〕230 号)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对于第一项违规行

为,包笠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第二项违规行为,金铉玉、

朱文龙、肖自然、曹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能海、王北、

任希宁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事项,规定期限内,部分责任人未提交异议材料,

部分责任人经本所公告送达未回复异议,视为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

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5-

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金铉玉,时任副

董事长、副总经理朱文龙,时任董事包笠,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肖自然,时任董事长曹放,子公司北京至谋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总经理任希宁,时任总经理王能海,时任业务总监王北

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金铉玉、朱文龙 3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24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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