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61 号──────────────────────── 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当事人: 金铉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朱文龙,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包 笠,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肖自然,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1-董事会秘书; 曹 放,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任希宁,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至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能海,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 北,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业务总监。 一、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2020 年,公司披露无偿受让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0%股权,交易金额 63,973,167.75 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42.30%,公司将前述事项记入营业外收入。该事项实质为公司关联人李某对公司的无偿赠与,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该信息,也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在前述事项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外收入 63,973,167.75 元,虚减资本公积 63,973,167.75 元,虚增利润总额 63,973,167.7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471.03%。 -2- 包笠,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任公司董事,参与前述无偿赠与事项,在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至 2023 年,公司子公司北京中广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广阳)通过虚构服务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2022 年,公司子公司北京博铭锐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铭锐创)、北京汉诺睿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诺睿雅)通过虚构营销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公司 2021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在前述事项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3,712,098.4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6.29%,虚增利润总额 4,529,090.0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5.07%;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51,418,026.8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49.44%,虚增利润总额 11,992,778.7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3.49%;2023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164,224,867.76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40.64%,虚增利润总额 17,837,345.39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7.61%。 金铉玉,2020 年 4 月起任公司财务总监,根据李某安排参与案涉行为,在 2021 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朱文龙,2020 年 8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 -3-年 12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公司副董事长,分管北京中广阳并参与案涉行为,在 2021 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肖自然,2020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20 年 7 月至 2023 年 8 月任公司总经理,2023 年 8 月至 2024年 9 月任公司董事长,任职期间未有效管理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未勤勉尽责,在 2021 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曹放,2020 年 12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公司董事长,任职期 未勤勉尽责,在 2021 至 2022间未审慎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任希宁,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公司子公司北京至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根据李某的安排,参与北京中广阳案涉行为,直接导致公司 2022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王能海,2023 年 8 月至 2024 年 8 月任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间未有效管理公司,未勤勉尽责。王能海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北,2018 年起任公司业务总监,根据李某的安排参与博铭锐创、汉诺睿雅案涉行为,直接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4-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且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条、第 2.1.6 条、第 6.3.1 条、第 6.3.7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 2025 年 12 月针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5〕230 号) 。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对于第一项违规行为,包笠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第二项违规行为,金铉玉、朱文龙、肖自然、曹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能海、王北、任希宁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事项,规定期限内,部分责任人未提交异议材料,部分责任人经本所公告送达未回复异议,视为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5- 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金铉玉,时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朱文龙,时任董事包笠,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肖自然,时任董事长曹放,子公司北京至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任希宁,时任总经理王能海,时任业务总监王北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金铉玉、朱文龙 3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24 日-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