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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58 号

────────────────────────

关于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海泰,

A 股证券代码:600082;

董建新,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宏亮,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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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宇,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

理;

李 刚,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

事、财务负责人;

王向军,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

杨 烁,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

事、财务负责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查明的有关事实,2021 年

至 2022 年,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作为中间商参与由下游公司主导的棉花贸易业务,未能有效识别

该类业务合同、单据和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商品的风险、报酬未

实质性转移,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公司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营业收入分别虚

增 252,088,298.81 元、226,371,248.6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

比例分别为 27.66%、45.88%;营业成本分别虚增 249,416,523.22

元、224,385,212.4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31.22%、

57.59%;利润总额分别虚增 2,671,775.59 元、1,986,036.25 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17.77%、12.10%。

董建新于 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公司董事长,审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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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棉花贸易业务,签署公司 2021 年报、2022 年年报并保证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李宏亮于 2022 年 3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于

202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签

署公司 2022 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任宇于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公司董事长,于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公司总经理,审批 2021 年棉花贸易业务。

李刚于 2013 年 5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于 2013

年 6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公司董事,于 2014 年 12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 2021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王向军于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公司总经理,于 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公司董事,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

务。

杨烁于 2015 年 9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于 2017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公司董事,于 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二款, 》(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

-3-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董建新、李宏亮、任宇、

李刚、王向军、杨烁未能有效识别贸易闭环,未勤勉尽责,其中

董建新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宇、李

刚是公司 2021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

宏亮、王向军、杨烁是公司 2022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

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董建新,时

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李宏亮,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任

宇,时任副总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李刚,时任总经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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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军,时任副总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杨烁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天津市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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