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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56 号

关于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王世琪,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部

门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对王世琪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6〕17 号,以下

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2021 年至 2022 年,天津海泰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中间商参与由下游公

司主导的棉花贸易业务,未能有效识别该类业务合同、单据和资

金形成闭环,相关商品的风险、报酬未实质性转移,不应确认相

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公司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

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营业收入分别虚增 252,088,298.81 元、

226,371,248.6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7.66%、

45.88%;营业成本分别虚增 249,416,523.22 元、224,385,212.4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31.22%、57.59%;利润总

1

额分别虚增 2,671,775.59 元、1,986,036.2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比例分别为 17.77%、12.10%。

根据《警示函》认定,王世琪作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参与

2021 年棉花贸易业务审批,2021 年 5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任

公司董事,未勤勉尽责,签署 2021 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公司时任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王世琪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部门负责

人王世琪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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