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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许欣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许欣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522 号

关于对许欣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许 欣,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4 号)查明的事实,许欣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

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合计持有的 41,372,005 股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

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

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

永安林业总股本的 12.29%。

天风证券迟至 2022 年 2 月 23 日、2022 年 3 月 7 日才分别向

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

2022 年 2 月 24 日、2022 年 3 月 9 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

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许欣作为天风证券时任副总裁,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知悉

天风证券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组织天风证券履行

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许欣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许欣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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