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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违规转让证券认定 精准打击各类违规减持

(原标题:《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违规转让证券认定 精准打击各类违规减持)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4月17日,中国证监会就《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

《规则》规范“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违规转让证券的类型多样,为便于执法操作,《规则》根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危害性大小等,把违规转让证券行为分为三大类,力求准确定性,精准执法。

第一类为“绝对不能减”或称“无权减持”,即在禁止转让的期间内转让证券。考虑到实践中一、二级市场的巨额差价,此类型又可区分为两小类,即“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和“其他在期限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

第二类为“相对不能减”或称“有权但违规减持”,即虽然已经过了禁止转让的期间,但是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进行减持,包括超比例减持、违反预披露减持、其他违规减持。这一类的行为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上两类略低。

第三类为“未按规定暂停交易”,即行为人违反《证券法》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2015年以来,执法实践中均通过转引到《证券法》规定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但此类行为在本质上与通常所说的“违规减持”有一定区别,主要体现在“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本质是违反了二级市场的“慢走规则”,通常并没有明显的利用优势“倾销”股票。《股东减持管理办法》《董事高管持股变动规则》等监管文件中并未包含此类情形。基于上述考虑,《规则》对其单独规定,对应单独的裁量阶次。

针对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的不同类别,《规则》差异化设置不同的裁量阶次指标,力求过罚相当。同时,还对量罚调整情节做列举式规定,对并罚与从一重处的情形、调整适用的情形和市场禁入等作提示性规定。

一是对危害性最大的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30%—5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二是对其他在期限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20%—3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三是对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10%—2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四是对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行为,在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范围内,适用“倍数罚”的,按照违法所得的“0—3倍—5倍—10倍”划分三个处罚阶次;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适用“定额罚”的,按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规则》还明确调节量罚轻重时需要考虑的情节。首先,违规转让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2%,或违规转让金额不足4000万元的,属于从轻处罚阶次;违规转让比例在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且违规转让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阶次;处于两者之间的,属于一般处罚阶次,处以违规转让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其次,明确五类从轻处罚情节和六类从重处罚情节,确保量罚精准、透明,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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