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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郑羌、李丽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郑羌、李丽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郑羌、李丽: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成本结转、收入确认、存货确认不及时。二是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不恰当。三是个别影视剧权益转让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徐子泉、总经理郑羌、财务总监李丽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勤勉履职,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追本溯源,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业务、财务方面的管控,提高经营管理规范性和会计核算水平,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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