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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6〕0022 号

关于对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爱科赛博,

A 股证券代码:688719;

白小青,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

苏红梅,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西

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白小青、苏红梅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6〕

15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西安爱科赛博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科赛博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

公司 2024 年个别业务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政策情况下提前确

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

1

第四条规定。前述事项导致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相关

季报、半年报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二、内部控制不完善

公司个别员工为实现部门绩效考核要求,在未满足收入确认

条件下,自行填制个别业务对应的签收单、验收单等单据,前述

事项反映出公司未能建立符合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的内部环

境、信息与沟通机制,未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未能及时识

别内部控制存在的重要缺陷,内部监督流于形式。

综上,公司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

)第 1.4 条、第 4.3.2 条、第 5.1.2 条、第 5.1.3 条等有关

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

经理白小青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主要责任人,时任财

务总监苏红梅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1 条、

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2

对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白小青、时任财务总监苏红梅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

行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告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

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人员应该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

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

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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