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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王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王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栋强:

经查,厦门源石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石信或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将私募基金厦门常青海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二是未按照晋江融辰鼎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源石智行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三是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源石信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源石信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监管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9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合规与风险控制管理责任,严格规范私募基金管理运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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