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嘉兴三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嘉兴三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二、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三、由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基金销售募集活动。四、未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及适当性管理程序,如部分投资者缺少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风险测评问卷,资产证明存在瑕疵。五、信息披露不到位,如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六、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如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严格专款专用,经营无关业务等。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六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