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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孟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孟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孟晓平: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4年11月12日,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在浦发银行无锡分行办理2笔股票质押业务。红豆集团未及时告知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股份或公司)上述股票质押事项,导致红豆股份2025年1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中,红豆集团相关股权质押信息披露不准确。红豆集团未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红豆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2025年5月,红豆集团通过预付款方式非经营性占用红豆股份1250万元资金,同时红豆股份未在《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红豆股份和红豆集团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8号指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红豆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孟晓平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红豆股份、红豆集团、孟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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