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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龚雷、陈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龚雷、陈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龚雷、陈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或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对公司代运营业务流程进行充分了解并实施控制测试。二是对公司代运营业务收入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龚雷、陈岗作为狮头股份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对上述审计执业中存在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现要求你们认真汲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审计工作质量。你们应当在2026年4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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