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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24石门01”“航投01优”“航投01次”项目发行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审慎核查发行文件的准确性、受托管理报告和工作底稿存在错误信息、信息披露不到位、合规内控把关不严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七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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