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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经查,孟玮在你公司执业期间,存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风险提示不到位、在客户服务中存在误导性表述的行为。孟玮上述行为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此外,你公司未完整保存投资顾问业务服务留痕。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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