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跃、相华、孟海峰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陈跃、相华、孟海峰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 40 号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跃、相华、孟海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对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陈跃、相华、孟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形 公司 2024 年对个别客户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形,导致公司 2024 年年报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 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公司《销售管理制度》未按实际业务分类制定产品验收规则,需安装产品销售及确认流程未严格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对个别与收入确认相关的验收单据审核不严,并 1存在员工违规办理某客户询证函回函情形,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1.1 条、第 5.1.1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陈跃、总经理相华、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孟海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4.2.2 条、第 5.1.2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3.1.1 条、第 3.3.38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 3 月 20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