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311 号 关于对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环路 1 号; 杨璐,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 胡秀英,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杨璐、胡秀英、杨伟、诸远继、杜 — 1 —燕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 号),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至 2021 年期间,金太阳以预付款名义从公司账户转出资金到供应商,其中 1900 万元(2020 年 900 万元,2021 年 1000万元)通过金太阳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账户中转后最终用于归还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璐、 胡秀英质押借款,构成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金太阳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1.1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金太阳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杨璐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及第二款、第 4.3.2 条第二项、第 5.1.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7 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金太阳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金太阳实际控制人胡秀英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2条第二项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4.2.7 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金太阳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经— 2 —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璐,实际控制人胡秀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金太阳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3 月 20 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