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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6〕0018 号

关于对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天微,A

股证券代码:688511;

巨万里,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超,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侯光莉,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四川天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巨万里、张超、侯光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6〕21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

及相关公告,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

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 2024 年多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358.22 万元,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

四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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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2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

期报告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中应收票据账

龄判断有误,坏账准备计提存在差错,导致 2024 年度及 2025 年

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财务报告中相关项目列报存在差错。

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其中,2024 年、2025 年第一季

度、2025 年半年度、2025 年第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分别调增 304.5 万、调减 148.7 万、调减 304.5 万、调减 304.5

万,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绝对值的 10.44%、8.58%、9.88%、7.42%。

二是公司未在 2024 年半年度、2024 年年度、2025 年半年度

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

资金购买协定存款产品事项,同时导致披露的各期末现金管理余

额与实际情况不符。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5〕

10 号)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5.1.1 条、第 5.1.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第 1.3 条、

第 5.3.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巨万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张超作为日常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

时任财务总监侯光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警

2

示函》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

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 4.2.4 条、

第 4.2.5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4.2.1 条、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巨万里、时任总

经理张超、时任财务总监侯光莉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

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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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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