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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迟日大:加快构建“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市场生态

(原标题:专访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迟日大:加快构建“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市场生态)

完善资本市场法治生态,是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战略、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撑,也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资本市场法治生态建设迎来新的历史机遇。”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迟日大接受证券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资本市场法治保障将进入协同化、全链条的新阶段。

为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最高人民法院明确2026年将加快出台新公司法配套司法解释,制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加强破产审判工作等。迟日大看来,相关制度安排将推动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精准衔接。他同时建议,加快构建“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良性市场生态。健全行政监管、民事追偿、刑事惩戒三位一体法治体系,推动形成震慑有力、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迟日大)

新公司法配套司法解释需厘清三个问题

证券时报记者:您认为即将出台的新公司法配套司法解释,需厘清哪些核心争议点?

迟日大:最高人民法院加快出台新公司法配套司法解释,是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彰显了司法机关主动回应市场主体法治需求的责任担当。

我认为新公司法配套司法解释亟需重点厘清三个关键问题,推动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精准衔接。

一是明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适用条件。新公司法第54条确立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则,但实践中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认定标准、债权人举证责任及例外情形尚不明确,裁判尺度不一、责任边界模糊。司法解释应细化认定标准,列明强制执行无果等典型情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设置例外情形,兼顾债权人保护与股东合理预期,维护资本制度稳定。

二是统一公司人格否认适用边界。新公司法第20条强化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追责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对“滥用”认定、举证责任、适用范围存在分歧,易出现适用泛化。司法解释应立足实质公平,细化财产混同、业务混同、过度控制等认定标准,区分一般混同与恶意逃废债务界限,明确举证规则与适用层级,防止制度滥用,稳定企业经营预期。

三是优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新公司法加强了股东知情权、表决权等权利的保护,但实践中股东代表仍面临信息不对称、行权成本高、救济实效弱等现实困境。建议司法解释中明确细化查阅权范围及公司配合义务,引入第三方审计辅助;降低代表诉讼持股期限门槛,探索“诉讼费用担保”弹性适用;确立司法救济标准,将“合理期待落空”纳入解散或回购事由。以制度刚性平衡股东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证券时报记者:最高法提出今年将继续推进破产法庭设立工作,做好破产法修订配套司法准备等。设立破产法庭有哪些积极意义?您认为未来破产法修订应在哪些方面做出突破性安排?

迟日大:破产法庭专业化布局与破产法的修订完善是健全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关键法治保障,对维护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推进破产法庭建设,有力提升了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与司法效能。全国主要中心城市破产法庭布局日趋完善,多地法院实现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专业审理,不断优化审理机制、提升审判质效,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精准的司法服务。

破产审判在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司法重整、清算与和解,有效盘活存量资源、化解重大风险,助力困境企业重生、推动落后产能出清,在维护产业链稳定、防范金融风险、服务区域发展战略等方面提供了坚实司法支撑。

围绕破产法修订,建议在重点领域实现制度创新突破。要继续完善预重整和重整机制,细化重整价值识别与衔接程序,平衡企业自救与债权人保护,强化制度挽救功能。要针对小微企业特点设立简易破产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畅通司法救治渠道。要健全金融机构破产规则,完善风险处置与司法程序衔接,牢牢守住金融安全底线。要细化上市公司破产相关制度,强化监管协同与信息披露,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加快构建“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生态

证券时报记者:最高法提出今年将制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您认为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应厘清哪些要点?

迟日大:最高法此举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净化金融生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相关司法解释亟需在关键问题上精准界定,确保法律适用统一、预期清晰、操作性强。

针对新型证券违法案件处置工作,首先需着力强化行政处罚与民事索赔之间的程序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查处、司法认定与民事追偿形成有机衔接、协同发力的治理格局,统一审查认定标准、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行政惩戒与民事救济的有效贯通,切实提升案件处置的系统性、规范性与实效性。

其次应准确厘清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与虚假陈述三类民事赔偿案件在责任主体、行为模式及侵害法益方面的本质区别,为精准适用法律、妥当认定责任奠定基础。进一步细化并明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逻辑与权利请求基础,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避免因法律适用模糊导致责任认定泛化或虚化。

证券时报记者:新的一年,您对依法从严惩治交易类证券犯罪,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有何建议?

迟日大:依法从严惩治交易类证券犯罪,是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深化与金融创新提速,交易类证券犯罪日趋手段专业化、行为隐蔽化、链条复杂化,必须坚持依法从严、标本兼治,加快构建“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良性市场生态。

在健全制度规则体系方面,要夯实从严惩治的法治基础。深入落实《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细化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犯罪的认定标准与量刑尺度。针对利用金融衍生品操纵市场、借助私募及信托开展场外配资等新型犯罪形态,加快出台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量化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认定标准,明晰连续买卖、约定交易、自买自卖等行为边界。

在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方面,要强化民事赔偿惩戒救济功能。持续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常态化运行,简化程序、降低成本、破解举证难题。坚持赔偿优先原则,确保违法所得优先用于赔付投资者,坚决杜绝“违法获利”。综合运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等惩戒措施,切实形成“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收益” 的刚性约束。

在压实行业主体责任方面,要筑牢风险防控第一道防线。督促证券经营机构、上市公司严格履行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内控机制与从业人员行为约束。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健全规范体系与惩戒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风险识别与依法维权意识,加快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投资者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十五五”健全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惩防体系

证券时报记者:2026 年是“十五五”的开局之年,您对于今年完善资本市场法治生态有何期待?

迟日大: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资本市场法治生态建设迎来新的历史机遇。当前,多部门协同推进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综合惩防体系建设,标志着法治保障进入协同化、全链条新阶段。在“十五五”开局之年,应当进一步健全行政监管、民事追偿、刑事惩戒三位一体法治体系,强化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全程管控,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细则,明晰适用范围与实施程序,切实提升执法效能、节约司法资源,推动形成震慑有力、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应推动投资者保护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全面升级。随着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将投资者保护置于更加突出位置。应进一步健全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维权渠道,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运行机制,确保救济及时、赔付到位。同时期待司法机关加快出台证券侵权民事赔偿相关规则,统一损失认定、因果关系与举证责任标准,大幅降低维权成本,切实筑牢投资者权益保障防线。

应推动法治建设与新质生产力发展深度融合。资本市场正持续优化资源配置,引导资金向科技创新、实体经济集聚。应进一步完善科创企业精准支持机制,优化评价标准与融资安排,为关键核心技术企业提供更加高效的资本市场支持。同时在相关法律及配套解释中,更好体现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导向,让法治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坚实保障和强劲动力。

同时,法治建设与金融风险防控需同频同步、协同发力。面对金融创新加快、风险形态更趋复杂的新形势,要进一步健全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机制,强化对新型金融产品与业务模式的规则供给,厘清各方责任,阻断风险跨市场、跨领域传导。同步完善期货和衍生品等领域配套制度,扎牢风险防控法治笼子,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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