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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小云、段庆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小云、段庆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小云、段庆利:

经查,你们在执行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安森或公司)2024年财务报告审计项目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实质性程序方面

你所将主营业务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并在审计应对程序中记录“对部分重要客户进行了实地核查或视频访谈”,但未见相关审计底稿;应收账款减值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导致未发现公司少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营业成本及销售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导致未发现公司营业成本、销售费用列报不准确;未对部分往来函证保持控制,对部分回函不符函证未执行差异调节程序。

二、募集资金方面

执行募集资金审计程序时,未对抽中的部分异常样本保持合理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会计师吕小云、段庆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质量控制与复核,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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