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朱旭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朱旭华:你作为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于2025年12月24日减持股份,当日持股比例触及1%整数倍,未及时披露股份变动情况,迟至2026年1月13日披露相关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于2026年2月12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18楼)接受监管谈话。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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