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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20 号

────────────────────────

关于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金健米业,A 股证

券代码:600127;

全 臻,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 伟,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代董事长;

吴 飞,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分管贸易业务);

-1-

马先明,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0 年至 2022 年,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原子公司金健农产品(营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健营口公司)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14 笔贸易业

务全部为空转循环贸易,无实物流转且缺乏商业实质,收入不应

确认。2020 年,金健营口公司与黑龙江省讷河市粮食集团有限

公司、辽宁鹏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 4 笔贸易业务实际为代客户

竞拍国家临储粮或储备粮业务,相关风险均由客户承担,不应采

取总额法确认收入。两个事项共导致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度虚

增营业收入分别为 22,761.39 万元、26,556.59 万元、9,295.60 万

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3.98%、3.96%、1.45%;虚增营业成

本分别为 22,750.95 万元、26,525.56 万元、9,288.44 万元,分别

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3.99%、3.95%、1.43%;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10.43 万元、31.04 万元、7.16 万元,

分别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0.31%、

-1.19%、-0.16%。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时

-2-

任董事长全臻,时任总裁、代董事长陈伟,时任副总裁(分管贸

易业务)吴飞,时任财务总监马先明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

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时任董事长

全臻,时任总裁、代董事长陈伟,时任副总裁(分管贸易业务)

吴飞,时任财务总监马先明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全臻,时任总裁、代董事长陈伟,时任

副总裁(分管贸易业务)吴飞,时任财务总监马先明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

-3-

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

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

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2 月 3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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