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证券要闻 - 正文

证监会最新发文!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明确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原标题:证监会最新发文!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明确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改,扩大了战略投资者类型,明确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并进一步强化监管要求。

战略投资者是指出于长期战略目标进行股权投资,与上市公司谋求战略协同价值的投资者。按照最新调整,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附条件的商业保险资金、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等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以耐心资本作为战略性资源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

战略投资者可以为产业投资者或者资本投资者。在规则上,此次修改将该类投资者界定为资本投资者,而将其他实业投资者界定为产业投资者。

根据最新要求,在长期、较大比例持股和提名董事参与公司治理基础上,要求资本投资者应当深入了解上市公司产业发展,能够帮助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性资源,或者显著改善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促进上市公司市场资源整合或者增强核心竞争力。

持股比例上,坚持战略投资者应当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新规进一步明确战略投资者本次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不低于5%,可以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此外,完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战略资源导入和整合的落实情况和效果。并进一步强化监管要求。强调战略投资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最低持股比例、股份锁定期要求,避免代持股份、绕道减持等违规行为,损害制度公信力。


责编:战术恒

排版:刘珺宇

校对:祝甜婷

APP下载
广告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