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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肖永富、刘广涛、俞文斌的监管函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肖永富、刘广涛、俞文斌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肖永富、

刘广涛、俞文斌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 13 号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肖永富、刘广涛、俞文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

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查明的事实,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诉讼仲裁未及时披露

截至 2025 年 2 月 18 日,公司累计诉讼仲裁金额 6737.01

万元,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 10.09%,但迟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才履行披露义务。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并披露

2024 年 9 月至 12 月,公司子公司深圳佑富智能装备有

限公司向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肖永富的关联公司,借入资金

2514.31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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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追认上述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补充审议并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2.7 条、第

8.7.3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肖永富、财务总监刘

广涛、董事会秘书俞文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

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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