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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22 号

关于对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津药药业,A股证

券代码:600488;

徐 华,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董事长;

李书箱,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

王福军,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 杰,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杨福祯,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经查,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药药业或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部分外购项目采用制式合同,合同对违

约责任的约定不够明确,关于外购项目合同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二是未能及时识别部分研发项目的终止风险,

部分研发项目已终止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1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6.2.5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第

六号“医药制造”第十三条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公司现任董

事长徐华、时任董事长王福军、张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现任总经理李书箱、时任总经理杨福祯作为公

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现任董事长徐华、总经理李书箱,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福军、张杰,时任总经理杨福祯予以监管

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行为进

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

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2

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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