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22 号 关于对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津药药业,A股证券代码:600488; 徐 华,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董事长; 李书箱,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 王福军,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 杰,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杨福祯,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经查,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药药业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部分外购项目采用制式合同,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够明确,关于外购项目合同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二是未能及时识别部分研发项目的终止风险,部分研发项目已终止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1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6.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六号“医药制造”第十三条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公司现任董事长徐华、时任董事长王福军、张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现任总经理李书箱、时任总经理杨福祯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现任董事长徐华、总经理李书箱,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福军、张杰,时任总经理杨福祯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2 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