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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瑞昌市鲲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瑞昌市鲲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瑞昌市鲲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持有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的股份,在2025年5月6日持股比例变动至1%的整数倍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监会公告〔2025〕1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企业应加强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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