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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号

(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并对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芳芳、马辉: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或公司)

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披露的《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对股东会议案表决结果的表述存在多处前后矛

盾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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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令第 22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

定,程芳芳作为新动力董事长,马辉作为新动力董事会秘书,

违反《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承

担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新动力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程芳芳、马辉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相关责任人及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采取风险防范

及控制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15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我

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

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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