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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新国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国新国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新国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且未向我局备案,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任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个别居间人向交易者提供明确的交易建议,公司对居间人培训不到位,对居间人执业行为的监测监控和风险识别及居间客户异常交易核查不足,反映出公司对居间业务合规管控不足、内部控制不健全,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三、对合格投资者条件核查验证不充分,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2号,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任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八)项、《运作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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