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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蒋国平、沈星虎、李琰、肖卫红、张祯颖、沈锡飞: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2024年期间年度报告的部分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涉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投资收益等科目。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报告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蒋国平、沈星虎,时任总裁李琰、肖卫红,时任财务总监张祯颖,董事会秘书沈锡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蒋国平、沈星虎、李琰、肖卫红、张祯颖、沈锡飞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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